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0,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码为粤BRG****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揭西县龙潭镇汤坝村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的揭西县供电局龙潭供电所的电线杆、电灯柱(已赔付22000元人民币),汤坝村委的自来水水管、水泥护栏、消防栓、网线、广告牌等物品(鉴定价值为14160元人民币,未赔付),蔡某甲所属的房屋大门、窗户,蔡某乙所属的房屋墙体(鉴定价值为40068元人民币,未赔付),蔡某丙居住的房屋大门等物品(鉴定价值为3820元人民币,未赔付),并造成蔡某丙受伤及上述物品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3 mg/100ml。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丙、蔡某乙、蔡某甲、揭西县龙潭镇汤坝村民委员会、揭西县供电局龙潭供电所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提取制作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罪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锋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丙、蔡某丁、蔡某甲、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和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叙钊
检察官助理:黄伟嘉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名单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具结书》一份。6.光碟一张。7.其他材料若干。以上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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