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4********,汉族,中专毕业,住登封市告成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豫A*****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沿登告公路、市区颖河路、嵩阳路、中岳大街、少室路、南环二路行驶至与学前街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申丽丽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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