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8********,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大专文化,茶陵县**科医院职员,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号,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01时01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茶陵县犀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步云街左转弯驶入步云街路口时,因刘某甲酒后驾车未注意安全,致使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正前面撞到彭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尾部未粘贴反光标志的湘******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侧尾部,造成刘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206.86mg/100ml。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属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

2020年6月29日,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24日,彭某某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驾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廖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