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住安徽省阜南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2018年6月16日19时许,刘某甲和刘某乙、胡某某在阜南县**路吃饭期间饮用约一杯白酒和两杯啤酒,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谷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谷河路与焦阳路交叉口东一百米处被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57.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磊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小区**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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