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吉C3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F***挂)沿S0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伊丹镇六家村路口,因超速行驶,车辆失控,驶入行驶方向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曹某甲驾驶的吉C1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曹某甲、刘某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事发时刘某甲驾驶的吉C3E6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速为83.5km/h,曹某甲驾驶的吉C1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速为54.0km/h,刘某甲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驶入对向车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伊通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甲负责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甲、刘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民事裁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丙、张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事故认定报告;7.现场提取的行车记录仪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约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车辆损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商玉恩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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