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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吸毒,2016年10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6日,杨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经商议,将本市澄潭江镇大圣村刘某乙家麻将馆的麻将换成自己买来的“魔术麻将”,然后佩戴能认识麻将牌的隐形眼镜轮流上桌与村民打麻将以实施诈骗行为,被当地村民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逐步识破。王某某、张某某在一起商议认为自己与妻子共输了10000余元,决定邀集人员迫使姚某某、杨某某“退还”20000元。随后王某某、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及罗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刘希煌等人,告知有人打麻将“杀脚”,请求帮忙要钱,几人均予以答应。5月24日下午13时许,张某某在刘某乙麻将馆看住杨某某、姚某某,王某某驾驶小车接了陈某某、罗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女友前往刘某乙麻将馆,并在车上告知几人自己与张某某输了10000余元,准备找杨某某、姚某某要20000元。刘希煌自行到达刘某乙麻将馆,众人到达后一起将姚某某、杨某某强行带至车上,行驶至澄潭江镇亭子岭,以胁迫的方法迫使杨某某、姚某某答应支付20000元,然后杨某某、姚某某在亭子岭、本市城区等地陆续以微信和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王某某、张某某等人20000元,王某某、张某某各分到8000元、罗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女友和陈某某、刘希煌各分得500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洁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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