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家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凌晨,刘某乙(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张某甲在会泽县**镇**村委**街**组刘某乙家发生争吵,后被张某甲的母亲王某甲、刘某乙的丈夫李某某劝开。当日上午,刘某乙打电话给在昆明的儿子王某乙、侄子刘某丙(二人已另案处理)告知其被张某甲打着,被告人刘某甲随同王某乙、刘某丙等人到待补镇金牛村刘某乙家后,在没有查清张某甲和刘某乙打架的事实及刘某乙是否受伤的情况下,制造声势对王某甲、张某甲母女进行语言威胁、恐吓,要求拿钱给刘某乙到医院检查治疗,王某甲、张某甲母女因害怕被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丙等人伤害,被迫先后几次通过给付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拿了人民币11000元给刘某丙、刘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刘某乙丙、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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