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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5月3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2时许,在迁安市**镇**村,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装载机将被害人王某甲家的彩钢房推倒毁损。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坏的彩钢房价值18962元。

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到迁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装载机司机信息、土地交换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朱某某、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彩钢房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玮

2019年6月21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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