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州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捕前住珲春市**街**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珲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珲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怀疑前妻赵某甲曾婚内出轨、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不满、离婚后又看到赵某甲带新男友回家,对赵某甲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赵某甲的想法。2019年9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到珲春市新安街603公寓小区**栋**单元1楼楼道内等候赵某甲和其新男友回家。当晚21时15分许,当被害人赵某甲独自走到珲春市新安街603公寓小区**栋**单元一楼楼道的时候,被告人刘某甲用尖刀朝赵某甲胸部、腹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2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珲春市新安街**足道会馆被珲春市公安局抓获。
经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相关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公证书、声明书、身份信息表、公证询问笔录等公证相关书证;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证明信;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姜某某、高某某、金某某、左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张某乙、于某某、徐某某、张某丙、李某乙、张某丁、赵某丙、张某戊、郭某某、王某丙、曲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延珲)公(刑技)鉴(法医尸检)字【2019】004号鉴定文书;(吉延州)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397号鉴定书;(吉延州)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406号鉴定书;
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京熙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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