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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4〕2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4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5月4日凌晨5时许,在家中睡觉时被吵闹声惊醒,该起身后发现母亲徐某某与伯父刘某乙在厨房争执,遂持家中铁锨将刘某乙打倒在地后朝头部持续击打,致刘某乙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发作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铁锨二把、裤子一条;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徐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铁锨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盖波

2014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铁锨二把、裤子一条,书面材料八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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