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6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9月10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因白城市洮北区**村**社居民赵某甲在与其交往过程中提出分手而产生仇恨欲将其杀害,于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事先购买的尖刀到赵某甲家强行从窗户进入室内,用尖刀向被害人赵某甲颈部、胸腹部连扎数刀,至赵某甲左颈总动脉大部分离断,左颈总静脉完全离断,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因曾与其发生过两性关系的于某不再搭理他而欲将其杀害,遂到于某家,因其家中无人而杀人未遂。
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因与白城市洮北区居民孟某某在以往的聊天过程中感到被其藐视,又赶到白城市洮北区金梧桐宾馆东侧彩票站内,用扎赵某甲的尖刀向孟某某胸部连轧数刀,致被害人孟某某心脏及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2)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仅因琐事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磊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证人名单:武某某、赵某乙、刘某乙、程某某、吕某某、揣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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