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刘某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17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0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系情人关系,二人相约一起去浙江务工。2019年3月10日20时左右,陈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之弟陈某乙、陈某甲之姐陈某丙等人乘坐陈某乙之友罗某某的车到金沙县**乡**村**组陈某甲堂弟陈某丁家看望陈某甲奶奶。到陈某丁家后,刘某甲与陈某丙等人在陈某丁家吃烙锅喝酒,陈某甲坐在一旁玩手机。至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甲因打手机麻将输钱便要求刘某甲手机转账给她还赌债,刘某甲称手机里没钱拒绝了陈某甲,后二人借口出去走走便离开。走到陈某丁家门口公路拐弯处,与陈某甲打手机麻将的高某某打给陈某甲,刘某甲接听电话并要求对方少与陈某甲打牌,陈某甲责怪刘某甲语气不好遂与刘某甲发生口角,并将其手机及刘某甲手机砸在地上,后二人走到**组韦某某家废弃房屋外间躲雨,其间,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刘某甲因陈某甲称第二天不与他一起去浙江务工遂随手捡水泥石块多次击打陈某甲头部,陈某甲被打后拉刘某甲衣服,刘某甲便用陈某甲卫衣帽子上的绳索将陈某甲脖子死死勒住,直至陈某甲当场窒息死亡才松手,后刘某甲将陈某甲尸体搬至里间墙角并逃离现场。2019年3月18日,陈某丁等人在寻找陈某甲时发现陈某甲尸体并报警,经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4月3日,民警在金沙县**镇**村原**公司一废弃工棚内将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大琴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2份;
4.光盘21张;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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