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前邻居王某某家因盖房、过道排水多次发生矛盾纠纷,两家积怨较深。2019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与王某某再次因过道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认为王某某家一直欺负自家,并且王某某说话不讲理,遂回家拿出自家砍柴用的砍刀,想砍死王某某后自己抵命。被告人刘某甲趁王某某不备,将其按住后径直用砍刀朝王某某头部、脖子部位连砍数刀,致其颅骨骨折,王某某用手护头颈部时双手也被砍伤,右手第二、第五掌骨骨折,右手食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小指伸指肌腱从中间劈开,左手食指、中指、环指伸指肌腱断裂。刘某甲被王某某婆婆赵某某拽拉住后,王某某趁机跑向自家院内,刘某甲挣脱赵某某在追砍王某某过程中,用刀背砍王某某女儿刘某乙(2018年**月**日出生)右肩颈处,将其砍倒在地,王某某返身抱起女儿躲在赵某某屋内并锁上屋门,赵某某在门口阻挡并劝解刘某甲,后刘某甲被闻讯赶到现场的人劝拉离开现场。经鉴定,王某某伤后体表创口长度累计达79.7cm,因失血过多引起中度休克,其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未考虑王某某双手活动功能问题),刘某乙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甲将120误作110报警后,在现场附近等候鄢陵县公安局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砍王某某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会丽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2.案卷1册,卷外材料32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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