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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五六年之前,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沂源县大张庄镇赤坂村村民刘某丙的房屋后与刘某乙成为东西方向的邻居,被告人刘某甲大门前的路在购买之前就向西斜着通向村公路,而刘某乙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向其猪圈边靠近,两家因为刘某甲大门外宅基地边界的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后经查实,该争议地界属于村集体所有。2019年9月30日,因被告人刘某甲将玉米秸放置到靠近刘某乙家猪圈附近再次引起刘某乙的不满,在刘某甲家大门口,两人因此事再次发生口角争执后撕打成块,双方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上半身,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对象公某某试图将两人分开未果,刘某乙对象冯某某拿树茬打被告人刘某甲,双方的殴打行为致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有不同程度受伤,后刘某乙躺在地上,冯某某报警。

案发当天下午,刘某乙到沂源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治疗,经诊断,刘某乙左侧肋骨骨折,胸腔积气,2019年12月10日,经鉴定,上述伤情分别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宅基地确权图、病例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公某某、刘成祥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出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病例、确权图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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