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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张某某在云阳县**镇**村**组的村级公路上因拆水管的问题,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打架行为,之后刘某甲持扁担将刘某乙左手手臂打伤。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云阳公鉴(临床)[2019]0071号),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南溪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将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残疾人证、户口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海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3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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