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2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0月18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同年10月1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河南省中医学院7号楼楼下,因房屋租赁问题与被害人叶兴君发生口角纠纷并撕扯起来,打架期间刘某甲用拳头、膝盖将叶兴君打伤,造成叶兴君鼻子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叶兴君鼻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被害人叶兴君的陈述;3、证人任某某、崔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小帅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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