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安顺市西某某**街办事处**路**园**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日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贵A****G的面包车途经安顺市西某某轿子山镇青山职中路段时,因超车问题与驾驶教练车的被害人丁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使用木棒等工具殴打丁某某,并将丁某某学员潘丽仙正在拍摄视频的手机打摔在地。案发后经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8日,刘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甲、丁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刘祥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发砟村五组171号,现住安顺市西某某西街办事处西水路小天使幼儿园旁出租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日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祥荣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祥荣驾驶车牌号为贵AS611G的面包车途经安顺市西某某轿子山镇青山职中路段时,因超车问题与驾驶教练车的被害人丁克刚发生争吵,过程中使用木棒等工具殴打丁克刚,并将丁克刚学员潘丽仙正在拍摄视频的手机打摔在地。案发后经鉴定,丁克刚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8日,刘祥荣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佳倩、刘月婷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克刚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祥荣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祥荣、丁克刚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祥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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