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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城**号楼**单元**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8时许,在**镇**村**村民组刘某乙家门前,因刘某乙否认欠牛某某钱,牛某某与刘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甲用凳子殴打牛某某,致使牛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牛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对牛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履行完毕,取得了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一组;3、证人刘某丙、徐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程海娟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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