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8时许,在**镇**村**村民组刘某乙家门前,因刘某乙否认欠牛某某钱,牛某某与刘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甲用凳子殴打牛某某,致使牛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牛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对牛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履行完毕,取得了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一组;3、证人刘某丙、徐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程海娟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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