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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花花”,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2015年6月9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8月10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涛,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下午,在桂阳县舂陵江镇余田圩“老百姓超市”旁,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袁某某的儿子汤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袁某某闻声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甲从后部勒住袁某某的脖子,致袁某某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近亲属赔偿了袁某某医药费1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到案经过、刘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某颈部和面部伤情照片、袁某某的住院病历资料、2018年CT照片及影像诊断报告单、2019年CT照片及影像诊断报告单、调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甲、汤某乙、匡某某、曾某某、汤某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案发经过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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