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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认为其妻子与被害人张某某关系暧昧,遂冒用其妻子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约至潮南区胪岗镇新中老市场,后持刀砍伤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张周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黄厚荣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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