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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2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荔枝基路大松园三巷附近,因琐事与石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导致被害人石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受伤。

2020年2月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刘某甲。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伤情符合钝性暴力致双上肢、左下肢皮肤擦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石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右侧第8、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石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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