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孝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告知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17 日晚,被害人刘某乙因掉钱一事到被告人刘某甲家询问时,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乙将刘某甲的右眼角打伤致流血,后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造成刘某乙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调解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刘某甲赔偿刘某乙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小悟派出所抓获破案经过、刘某甲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刘某乙谅解意见书及收条、巡警项毅及小悟派出所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法医学鉴定书;6.小悟乡派出所出警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纠纷打伤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云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