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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 月29日21时许,刘某乙与纪某某 、赵某某、刘某丙、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在武胜县烈面镇皇家金座KTV 唱歌时遇到张某某。张某某与刘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与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张某某独自离开。张某某离开后在微信上与刘某乙继续争执,后张某某从家里拿一把水果刀去找刘某乙,路上遇到应张某某邀约来喝酒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就和张某某一起走。当二人走到武胜县烈面镇淳风街时碰到了唱完歌在回家途中的刘某乙、蒋某某、纪某某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张某某拿来的刀抢走,并用该刀将被害人蒋某某捅伤。2019年 3 月8 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武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建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 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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