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许,在磐石市**镇**走廊内,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因看电视调台一事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用其拐杖将黄某甲头部打伤。2020年1月27日,被害人黄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系钝性暴力击打形成的多发头皮下血肿,颅骨骨折,多发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散性轴索损伤等重度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银色拐棍一根。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5.工作说明。
三、证人证言
证人孟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刘某甲的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五、鉴定意见
1.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19】247号;2.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3号;3.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释然司法检中心[2020]病鉴字第10号;4.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6号;5.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20]63号。
六、勘验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吉公(磐)勘[2020]kxxxx0014号现场勘验检验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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