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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城阳区**小区**区北门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甲持刀将刘某乙捅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颈部裂创构成轻微伤,左胸部及左肩背部三处裂创均为轻微伤,腹部裂创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刘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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