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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口,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开车回东大街办,由于沈某某和其妻子刘某乙闹矛盾,双方发生争执,刘某乙给她四叔刘某甲打电话,沈某某就出门来到街道,刘某甲和刘某乙奶奶冯某某赶过来,三人言语不合发生撕扯,后发生打架,沈某某被刘某甲用拳头打伤胸部。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逮捕通知书、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证人刘某乙等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

7.诊断情况说明及病情说明;

8.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家庭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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