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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因与刘某乙刘有纠纷,酒后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乙和刘某丙,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最后双方约好到被告人刘某甲家楼下打架。2020年6月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乙和刘某丙到被告人刘某甲家漳平市**街道**路**号**幢楼下后,被害人刘某乙和刘某丙手拿木棍在楼下叫被告人刘某甲下楼打架,被告人刘某甲从家里拿一把菜刀到楼下,双方又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打了起来,被告人持菜刀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头部砍伤。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左颞骨鳞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菜刀1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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