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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号,现住冷水江市**大楼**楼一门面内。因犯挪用资金罪,于1999年12月17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6月2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百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被该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害人易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了一年多。2017年初,因感情不和,刘某甲提出分手。同年6月22日,双方经人调解同意分手。同年6月26日,因纠纷易某某再次来到刘某甲经营的小卖部,因易某某骂刘某甲,两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易某某拿出一把剪刀去刺刘某甲,但未刺中,后刘某甲将易某某推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易某某就去咬刘某甲的胸口,用一只手抓住刘某甲的阴部,另一只手拿剪刀去刺刘某甲,刘某甲就抓住易某某拿剪刀的手对其一顿乱刺,刺伤了易某某的头部、耳朵、手等部位。后刘某甲见易某某头部流血就停了下来,并挣脱易某某后逃离现场。随后,刘某甲主动到冷水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冷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所有人员信息、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纲

2017919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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