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号镇**号村**,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上午6时30分许,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村**号出租房被告人刘某甲与妻子潘某甲租住的房间内,刘某甲因妻子不愿陪同其去看病与潘某甲发生争执,刘某甲用铁榔头敲打了潘某甲的头部及上半身致其受伤,随后潘某甲被送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救治。6时49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携带一把菜刀来到潘某甲工作的兰溪市**有限公司欲寻找潘某甲的班长姚某某,找寻未果后用携带的菜刀割脖子企图自杀未成功。后经兰溪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潘某甲颅脑损伤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右手中指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榔头一个;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伤势照片、病历资料、DX、CT诊断报告、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住院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潘某乙、王某甲、姚某某、舒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初步意见、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金华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人身检查、提取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视频、视频监控1张、讯问视频2张、监控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旭霞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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