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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泗县人民检察院

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5时许,泗县**镇**村村民赵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吵打。赵某某丈夫被告人刘某甲到场后用脚踹被害人宋某某,致其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19日接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哲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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