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1*****2,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3时许,刘某甲与常某某等在**镇**酒店门口发生争执。刘某甲被李某某、丁某某等人殴打后,返家携带一把刀来到**酒店砍丁某某等人,丁某某见状,躲到酒店内关上大门,刘某甲拉住酒店大门,持刀朝大门里面乱划,致丁某某手部受伤。

 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右腕部桡侧、右拇指根部瘢痕的损伤及正中神经部分损伤、肌腱损伤属于轻微伤;桡动脉破裂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普安县公安司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产生矛盾被殴打后,回家持刀具返回被打现场,将关门躲避的丁某某杀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