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4********,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朋友在贺州市八步区贺州**道**酒吧3号卡座喝酒,期间,与4号卡座的被害人刘某乙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肢体冲突,刘某甲拿过 “阿豹”(另案处理)手中的折叠刀将刘某乙左胸刺伤。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计算清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