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山**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丙和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3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在龙口市黄山**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以及王某某的亲属郭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持匕首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腹部和左某某。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体表遗留瘢痕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4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龙口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案件照片、随案移送清单、住院诊疗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菲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4_、随文移送物证匕首一把及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5、随文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