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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8021964********,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居住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30日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20分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上,被害人刘某丙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撞在了正在路上行走的被告人刘某甲身上,后刘某甲用拳头殴打刘某丙面部,致使刘某丙受伤;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与我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8月11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1册;

2.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56270****;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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