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职高肄业,自主创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公司。2020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镇**的**室内与吴某某、刘某乙、肖某某等人饮酒。期间,吴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万某甲来游戏工作室接自己。同日4时许,万某甲和其男友被害人魏某某到达工作室准备接走吴某某时,万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甲推了万某甲一下。随即,万某甲、被害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发生推搡、抓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在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并持刀将被害人魏某某头部和肩部砍伤后逃走。同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5月15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魏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信息、搜查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刘某甲和魏某某受伤照片;
3.证人万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维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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