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4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后本院于同年3月2日、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同年2月16日、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刘某丁家参加刘某丁女儿婚礼,期间与被害人邹某甲(男,58岁)因为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刘某甲用拳脚殴打邹某甲,致其右侧第6肋骨、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及右髌骨骨折。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邹某甲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膝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在吉林省扶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住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
2. 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冯某某、杨某某、邹某乙、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艳红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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