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妻子吕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刘某甲听闻后赶到徐某某位于和林格尔县**乡**村的住宅与之理论,争吵过程中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刘某甲将徐某某打伤,经和林格尔县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徐某某左眼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刘某甲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关于认罪认罚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奋勇
附:
1.被告人现在和林格尔县看守所羁押。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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