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周某某**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童某、“三柱”等人,在周某某**门口夜市喝酒,期间刘某甲与刘某乙发生口角,随后刘某甲用刀子将刘某乙左臂部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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