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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家属楼**单元**楼西,于2019年8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经我院决定,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9时至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分别在洮南市**街**家属楼**单元门前和楼内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刘某甲持棒球棒将牛某某打伤住院,经鉴定牛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乙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19年12月25日

附: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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