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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唐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关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关某甲酒后因合租房内马桶堵塞问题与王某甲(已判决)发生纠纷,后王某甲微信联系李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带靳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到达本市丰台区鑫宝苑*号院*号楼*单元*号合租房内,三人要求关某甲对王某甲道歉,并殴打被害人关某甲,致关某甲4枚牙根折。经鉴定,被害人关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大兴机场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关某甲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李某甲持有华为手机1部、靳某某持有华为手机1部、王某甲持有iphone手机1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北京丰台右安医院诊断证明书,委托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甲、靳某某、李某乙、葛某某、薛某某、李某丙、陈某某、关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关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李某甲、靳某某、李某乙、葛某某、薛某某、李某丙、陈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小区及电梯内监控录像,薛某某手机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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