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0********,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矿山镇二关营村委会下排小组刘某乙家房子背后地埂处遇到被害人刘某乙后,因双方之前矛盾,刘某甲用顺杵击打刘某乙头部,致使刘某乙受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顺杵1根;2.电话报案记录等书证;3.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份。
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4.被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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