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7日11时许,鬲某乙(另案起诉)的父亲鬲某丙在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兴王村师家一组自家门前,与同村村民鬲某丁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鬲某丁被打后,回家叫来其妻李某某、其子鬲某甲来到鬲某乙家门前,与鬲某乙及父母亲鬲某丙、刘某乙用砖互砸。鬲某乙的祖母冯某某赶到现场,与李某某、鬲某甲等人发生撕扯,鬲某甲用砖将冯某某头部打伤。鬲某乙及其父母亲鬲某丙、刘某乙赶到现场,鬲某乙用棍在李某某左侧肋骨击打,致其倒地。被告人刘某甲与某某(在逃)来到刘某乙家门前,看到鬲某乙与鬲某甲在撕打,遂伙同鬲某乙、某某追打鬲某甲。被告人刘某甲用砖块在鬲某甲肩部砸,某某用拳在鬲某甲身上打,鬲某乙用棍在鬲某甲腿上、胳膊上击打,致鬲某甲受伤。经法医学鉴定:1、李某某受外力致左侧气胸伴左肺萎陷70%以上、左侧第七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鬲某甲受外力致右肩胛骨关节盂骨折,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同案嫌疑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
7、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9、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16年4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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