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乙因土地纠纷与被告人刘某甲母亲廖某某发生争执冲突,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后,于2012年7月11日晚上22时许伙同兄弟刘某丙、刘某丁、侄子刘某戊、刘某己等人,持铁质水管到被害人刘某乙家中将刘某乙头部、肋部及手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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