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村。2001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家庭琐事在其父亲刘某乙家门前与其姨父马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甲用拳头捅马某某面部致马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刘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广红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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