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科技学院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学院,身份证号3412221995********。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和其女友刘某乙在万达广场路口,因车费问题和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发生纠纷。刘某甲、刘某乙二人下车向东跑到万达嘉华酒店西侧停车场附近时被张某某阻拦,为了摆脱张某某,刘某甲用手掰张某某的手指,致张某某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2018年10月1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缙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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