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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赌博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5日20时许,在迁安市区新颖路中段,被告人刘某甲母亲范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朋友时某某因为租房交电费一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场的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宁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殴打。宁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甲鼻部,致被告人刘某甲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后被告人刘某甲追打宁某某,将宁某某右前臂打伤。2019年7月1日,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被害人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在迁安市金龙街新颖路南段自己经营的渔具店二楼,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麻将机、扑克牌及筹码等赌具,长期组织才某某、刘某乙、何某某、徐某某、何艳齐、张某某、苏某某、杨某甲等多人以“推牛牛”、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涉案赌资达3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从中抽头渔利达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扣押赌具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马某某、刘某丙、赵某甲、田春林、赵某乙、范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才某某、何某某、刘某乙、杨某甲、苏某某、王某某、杨某乙、任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载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的光盘、记载赌博数据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迁安市**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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