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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人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77********,苗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贵州省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与被害人田某某存在土地纠纷而对被害人田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从刘某满家喝酒回家,途中便产生杀害被害人田某某的想法。被告人刘某甲在邰某文家找到正在打麻将的被害人田某某,便到田某土开的五金店买得一把“羊角锤”。被告人刘某甲拿着“羊角锤”到邰某文家直接朝田某某头部砸了两下,致使被害人田某某受伤。在场的欧某智、欧某清拉住被告人刘某甲,便将其手中的“羊角锤”抢下。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一级。“羊角锤”上提取的DNA为混合基因型,包含田某某、刘某甲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羊角锤”一把;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欧某清、张某、万某、欧某孝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邰再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剑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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