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放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5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20年4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23日9 时3 0 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因情感纠葛,至其前女友被害人寇某某及陈某某所租住的本区**镇**路**弄**号**室,为发泄情绪,在寇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床上被褥点燃后离开,并放任火势蔓延,致使屋内物品被毁损,并影响周边群众,后消防人员至现场将火扑灭。
被告人刘某甲因形迹可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寇某某及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其二人得知所租住的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着火,室内物品被烧光,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当日9时30分许,出现在该**号楼底楼。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其发现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的家中靠近**室方向的防盗窗、玻璃窗、天花板、瓷砖等被烧坏的事实。
3.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共同证实,2019年12月23日9时40分许,其二人分别位于**镇**路**弄**号**室、**室家中,发现**室着火,并有烟往上飘,楼道内烟很浓,后消防人员到场救火并解救被困人员的事实。
4. 证人符某某、薛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共同证实,2019年12月23日9时40分许,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冒浓烟,火势很大,后消防人员到场将火扑灭,并将**楼被困群众解救出来。
5.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2019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出入**镇**路**弄**号底楼的事实。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移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打火机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7.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甲因形迹可疑到案的情况。
8. 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蔓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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