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家庭矛盾对其岳母刘某乙心生不满。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摩托车至沂水县**镇**村,用打火机将刘某乙家门前的柴火垛点燃,危害公共安全。案发后,被告人已取得刘某乙一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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