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4********,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费县**镇**庄**花园路**村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名女婴喂养。被拐卖儿童于2019年3月14日被解救,现暂养于临沂市儿童福利院,取名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艳
检察官助理张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山东省临沂兰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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